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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透视苏州租房市场:租房太随意了容易摊上事儿

城市商报  作者:汤宁  2013-03-14 09:54

[摘要] 春节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返城、因工作调动、孩子上学调整及在校生外出实习的人增多,还有着手准备公务员考试以及考研复试的学生返校都促使租房需求量大涨,随之而来的则是房屋租赁纠纷数量的上升。记者昨天从工商部门获悉,2月份以来我市受理涉及房屋租赁类投诉环比增加近两成。

 

年租金10万还是20万? “阴阳合同”各说各有理

马先生在凤凰街上有一套150平方米的商铺,2009年的时候租给了彭老板用于做生意。当时双方约定好了租期2年,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19日止,年租金20万元,每年先付后用,并约定被告装修中不得任意改变房屋整体结构。

当时合同签订后,彭老板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先付一半租金即10万元,马先生同意了。可谁知道彭老板一直没有付剩下的那10万,而且于2010年3月,在未与马先生协商一致情况下一走了之。为了追讨房租,马先生拿出了当年的那份年租金20万元的合同,将彭老板告上了法庭。

面对马先生的指控,彭老板辩称自己并不拖欠原告房租,当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就是10万元,他已经全额支付,自己也有合同证明,年租金确实是10万元。而且2010年3月,他已经和马先生就终止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谁知道马先生又反悔了,还告自己欠房租。

这下问题出来了,一个房子,两份租赁合同,而且年租金整整相差了一倍,究竟咋回事?庭审中,马先生坚持应以年租金20万元的合同为准,同时解释年租金为10万元的合同是为了少缴纳税费,应彭老板要求而签订的。而彭老板则主张应以年租金为10万元的合同为准,且表示年租金20万元的合同是马先生为了方便今后租赁给其他人时提高租金而与自己协商后签的。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署的年租金为20万元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为有效合同。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彭老板支付原告马先生拖欠房屋租金人民币68889元;原告马先生退还被告彭老板押金人民币5000元。

房产中介只管租房子 不问后续服务撂挑子

吴女士2010年11月20日与两家中介经营部(一家吴女士最初托的中介,一家是有房源的中介)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是两年,该房屋系吴女士的儿子在苏州读高中而居住。去年6月,吴女士的儿子提前结束高中学业,到国外去读书了,故吴女士要求提前三个月终止房租协议,并于去年8月19日将所租房屋钥匙交还给了中介,同时要求退还租房押金2000元。但中介说,房东薛老太到国外旅游还未回来,中介不能替房东做主,故以此理由不能为吴女士办理退房手续。无奈,吴女士只能打电话到沧浪消保委求助。沧浪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让吴女士将有关中介凭证寄到沧浪消保委,并与当时的双方中介单位进行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会,三方均作出了让步,并同意和解,吴女士提出自己因为违约,愿承担责任,对押金只要求退1000元,另外1000元作为对房东的补偿。两家中介也主动承认了服务不到位,并主动替吴女士进行了水电煤等交接验房手续的清单及交费单据的验收,并陪同吴女士一起到租房现场进行验收。

后记

以上的事件,仅仅是众多租房纠纷中很少的一部分,但通过这些案例,让我们更加明晰到,租房时真要考虑周全,不能太过随意。工商部门提醒:租房一方,在租房时需要确定所租房屋的合法性,是出租方本人所有房屋,拥有合法的《房产证》,并是无法律争议的房屋。出租方有义务向对方出示《房产证》。同时,租房户需要选择的是安全系数高的房屋,确定房屋内水、电、暖及房屋建筑结构是安全的。反之,出租方要明确房屋出租给了什么人,需要了解对方的职业,租房用途等,切不可收钱就了之。租房户也有义务向房东出示身份证明。最后,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的是,必须签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要根据房屋情况,就可能遇到的违约责任提前有所约定,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此外,在收费问题上,建议租房者一听到“看房费”类似的话语时敬而远之。

法律人士则提醒,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权利剑。建议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要就租赁时间、租金支付方式、出租房的基本设施等进行协商。

同时,一定要经过正式的物业交验过程,并且要将屋内所有物品详细列明一个《物业交验清单》,然后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对于屋内电器、门窗设施等仔细检查有无损坏,对水、气、电、电话等相关费用是否结清加以查实,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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