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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下发公租房指导意见:外来工可享用公租房

新华网  2010-06-17 08:24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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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建

单套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房主要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建设。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起到保障和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作用,因此政策对房屋套型、质量、规划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政府应当从土地、资金、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资金方面,地方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如何管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为避免过去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出现的准入审核不严的问题,《指导意见》强调,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对于租金收入,《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同时,由于公共租赁房是公共资源,《指导意见》也对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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