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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笑了丈母娘哭了 新婚姻法真能盘活楼市?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8-15 06:09

[摘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近日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编者按: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近日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独享婚前房喜极开发商

“独享婚前房”,开发商最开心。一般而言,父母倾其一辈子的积蓄来给子女买房,主要是给儿子买房。至于女儿,能多置办些嫁妆就多办一些。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鸡窝狗圈,自有安排。当然,也有不少家长采取合作的办法,“你买房来我装修”、“你首付来我还贷”等等。可现在不同的了,要尊重,要独立,要给子女留后路,会有更多的家长选择给女儿买房。至于住不住,那是另一回事。女儿名下有一套房子,任何时候都不怕,风吹雨打有依托。

这样一来,在调控风口浪尖上的房地产顿时柳暗花明,新的“刚性需求”不愁房价不涨。别让房产证上缺席成为孩子日后悲伤的泪滴,自然转化为开发商看到商机无限之后的喜极而泣。

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实行。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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