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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苏州市这些车须持证才能进入古城区

名城苏州网  2017-11-23 08:49

[摘要] 记者从苏州市交警支队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针对市区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核发,将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专项作业车通行证将按照货车通行证范围、类型和比例发放。

记者从苏州市交警支队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针对市区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核发,将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专项作业车通行证将按照货车通行证范围、类型和比例发放。

按照办法,古城区内的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不含专业运输单位)及个人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按100%发放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不含专业运输单位)及个人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按50%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车辆注册登记地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虎泉路、城北公路(含上述道路)范围以内专业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按50%的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运输单位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按20%的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

除此之外,工程抢险、菜篮子工程、生活用品、货运出租车等的通行证按原办法发放。纯电动新能源货运汽车100%发放。

记者获悉,各区的区域通行证将由各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发放。

通行证发放时,按照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拥有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确定发放基数,计算比例时如结果不为整数的按照只进不舍取整数发放。

按照比例发放的货车通行证,在使用前需按照通行证反面“使用须知”规定的方式登记车辆号牌,本单位车辆号牌登记次数不限,可以按照本单位车辆调度情况更换号牌,不在通行证发放计算基数范围内的车辆无法进行登记,未按照规定登记车辆号牌的货车通行证无效,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通行证注明的使用规定使用通行证,通行证必须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便于观察处备查。对于另有禁止通行规定的道路或区域,应咨询道路或区域管辖交警大队,取得通行许可后方可通行。违反规定使用货车通行证的,将进行严肃查处。

据了解,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预约,预约成功后通行证将采取邮寄和现场领取两种发放方式。如有疑问,可于12月1日—15日至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731号货车通行证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网上预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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