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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苏州落户,再来看看苏州落户细则吧!

数说房势2017-09-06 15:39:11

户口,牵动着每个人的心,藏着许许多多的故事。你的辛酸,我的喜怒,他的哀愁。例如,升学、医保。再来回顾一下苏州目前的落户政策吧,是不是买房就可以落户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看下吧!

Q:2016年初买的房,但要今年8月份才能交房。想问下,等我取得产证后可申请直接落户吗?

A:不可以。直接落户政策针对的是: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民,且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而你虽然在2016年年初购买了房产,但是并没有房产证,所以不符合直接落户政策。

Q:本人老家徐州的,最近打算买房。听说买房也要参加积分申请才可落户,想问下,这个积分落户,对房产面积还有要求吗?

A:有要求的。积分落户,没有75平以上这一面积的规定,但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8平。

Q:想问下,实行了积分落户了后,是不是意味着没有房子也可以落户?

A:不是的。拥有房产是申请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是积分落户了,没有75平以上这一面积的规定,但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8平。相当于,若是一家三口,只要不低于54平,便可以申请。

Q:想申请积分落户,哪些资料是必备的呢?

A: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必备的资料是: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若夫妻双方不在一本户口簿上,需带2本)、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社保卡。

Q:关于积分落户,我想了解下,几月份可以申请啊?每年具体的指标什么时候下来呢?衡量入户名额是根据分数的高低吗?

A:积分入户,每年1月-10月均可申请。只是若在5月份之前申请,可参加全年2次的积分排名。

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是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的。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Q:我目前是单位的集体户口,房子大概今年8、9月份才能拿到房产证。这样的情况也要申请积分入户吗?

A:不需要的。如果你属于单位集体户口,那么在你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可以将你的户口从单位集体户迁至所购住房内。待你户口迁至你的住房后,可以申请你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迁入。

Q: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下。目前,想买房,但是现在还没有购房资格。想问下我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方式,把户口新转进来再买房吗?买房后,可以直接落户吗?

A:基本同上题。一,人才引进是将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是集体户口的一种。只要有苏州户口,均可直接购房,不在首套房限购范围内。二,集体户口也是苏州户口的,所以取得房产证后,你可以直接把户口迁至你的房产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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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积分落户政策:

积分落户可享受哪些福利

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适用地区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75 m2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不超过60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加50分,志愿服务以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7.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0分。

3.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1.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2.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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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平方米;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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