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一直居住,但是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屋主”痛失房屋所有权。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
虽然一直居住,但是没有办理房改手续,“屋主”痛失房屋所有权。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
蒋某自1992年进入某密封总厂工作,一直居住在该厂小二层104室。2000年该厂转制为某密封泵阀公司,该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了原属某密封总厂的包括“小二层集体宿舍”的资产。蒋某于今年1月离职,某密封泵阀公司要求蒋某迁出104室。蒋某认为“小二层集体宿舍”并非员工宿舍而是改制前工厂领导答应房改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某密封总厂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二层宿舍楼”的备注栏标注“已房改”,因此,蒋某拒绝迁出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二层集体宿舍”“原系某密封总厂资产,转制时由某密封泵阀公司出资购买,该公司系“小二层集体宿舍”所有权人。蒋某仅凭评估报告书中“已房改”三个字主张已房改,却未提供任何进行房改手续之材料,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现蒋某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仍占据涉案房屋的行为妨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利。因此,张家港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密封泵阀公司要求蒋某从“小二层集体宿舍”104室内迁出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房屋经房改为个人财产,需要经过购买人申请、资产所有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审批、购买人出资以及权力部门确权等程序,未进行相应房改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房屋仍归原单位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占他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理应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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