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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小伙婚前买房加女友名 分手后遇变更麻烦

法邦网   2017-06-15 13:12

[摘要] 2016年10月,滁州小伙家全款在滁州市城南某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因为考虑到该房是作为婚房使用的,所以应女方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朋友的名字。今年2月,双方发生了剧烈的矛盾,无奈分手。女方虽然承认房子是滁州小伙们家付钱购买的,却不愿意配合滁州小伙去房管部门变更产权。请问:滁州小伙该怎么办?

2016年10月,滁州小伙家全款在滁州市城南某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因为考虑到该房是作为婚房使用的,所以应女方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朋友的名字。今年2月,双方发生了剧烈的矛盾,无奈分手。女方虽然承认房子是滁州小伙们家付钱购买的,却不愿意配合滁州小伙去房管部门变更产权。请问:滁州小伙该怎么办?

结婚条件未成就可起诉要求变更登记

一般房屋的权属以不动产登记权利为准,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恋爱期间,在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在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合同才正式生效。根据常理来看,双方都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购买了房屋,应该认为其中暗含了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双方之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视作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房屋名下的一方应当要返还房屋。

因此,收集相关证据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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