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钓鱼台”国宾馆广为人知,日前,苏州一楼盘因名称中带有“钓鱼台”字样,最终被法院判令停止该楼盘使用“钓鱼台”字样。
“钓鱼台”国宾馆广为人知,日前,苏州一楼盘因名称中带有“钓鱼台”字样,最终被法院判令停止该楼盘使用“钓鱼台”字样。
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系“钓鱼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并在公司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进行大量宣传;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钓鱼台美高梅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416万元。
法院认为: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钓鱼台”字样,并赔偿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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