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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公积金可逐月还商贷 下月起执行11家银行可办理

新华日报  2016-10-24 08:35

[摘要] 备受关注的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政策有了实质性进展——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G系统测试工作接近尾声,各项数据运行平稳,11月1日起将全面投用办理各项业务。

中国江苏网10月24讯 备受关注的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政策有了实质性进展——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G系统测试工作接近尾声,各项数据运行平稳,11月1日起将全面投用办理各项业务。届时,符合条件的省级机关缴存职工,只要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银行、招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紫金农商银行等11家承办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就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

在此之前,仅公积金贷款才能办理逐月还贷业务,公积金还商贷只能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逐月还商贷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还贷压力。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公积金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下月起施行,规定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职工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应为在省住房资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职工;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归还的贷款是资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即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委托人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时须提供材料:签约人(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签约人无配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对签约人配偶非省住房资金 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方无公积金贷款证明;签约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失业者需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或到银行柜台填写未缴存声明;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贷款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省住房资金 需要查证的其他资料。 (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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