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
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
涉及所有在售住房类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针对在售住房类商品房项目,重点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等行为,包括:
1.是否存在假借土地拍卖活动,利用虚假销控表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擅自停止销售可售房源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办理会员卡、认购、团购、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捂盘惜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内部认购行为。
5.是否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是否存在违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
6.销售现场是否按要求规定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动态楼盘表、限购政策、代理销售机构中介备案证和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公示。
7.对于销售的每套房屋价格,是否严格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现场楼盘表表示价格是否与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的价格一致。
8.销售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二)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查处“骗取购房资格、制造虚假交易信息、赚取差价”等行为,包括:
1.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是否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是否存在违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4.是否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5.是否存在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6.是否存在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的行为。
7.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本次检查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底结束,市区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区检查工作并会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复查,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督查。
各市根据市住建局统一要求,自行组织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次专项检查工作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保障我市“转型升级”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理解此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二)查纠结合、边查边纠。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三)加强沟通、认真总结。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信息的沟通,形成区域联动,并安排专人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总结,以旬报形式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典型案例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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