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精神,现对《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苏房金规〔2013〕6号)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上浮20%后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2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