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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你知道吗

山西日报  2015-06-11 10:10

[摘要]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答: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

这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你知道吗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公寓性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1.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3年以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和其他证明。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人可以申请按年度提取还贷,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0)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和房租支付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每3个月提取一次。

(11)租赁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提供经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信息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高限额由各市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房面积情况确定。

(1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1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1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等。

(15)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16)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享受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8)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19)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符合上述(12)(13)(14)(15)(16)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到百元以内。

四、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高额度是多少?

答: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大于所购(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的房屋装修费用),当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五、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提取还有哪些规定?

答: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从2016年1月1日起,取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应手续直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

4.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5.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手续。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1)职工在管理中心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办理同城转移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预留管理中心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职工到管理中心行政区以外地区工作,需办理异地转移时,应当提供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应当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转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单位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异地转移的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连同有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转移的,为其办理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时限是几天?

答:.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你知道吗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政策性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行为。

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良好。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情况单位证明;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

5.居住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

6.异地贷款的,还应提供加盖缴存地管理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的正常缴存证明;

7.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

8.担保资料。

四、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包括哪些?

答:1.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2.购买经济适用房: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发生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所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7.发生建造、翻建、大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种担保需提供哪些合同和证明?

答:1.采取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采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或者联保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4.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七、什么是房产抵押担保?

答: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以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采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应当采用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

八、什么是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答:1.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贷款户数或者贷款总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各市可根据本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确定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金额下限。

2.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

3.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九、什么是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答:1.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应高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

十、什么是质押担保?

答:1.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什么是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答:1.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预期缴存额或者工资和家庭财产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方式、比例及操作细则由各管理中心按照所在城市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保证人应当书面签订担保书,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或者工资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管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或者预期工资及家庭财产质押手续。

3.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工资收入,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4.在贷款还清前,申请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办理一次性提前足额偿还业务,但不能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

5.根据联保保证比例的规定和借款人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分次解除联保人的联保责任。

十二、什么是保证担保?

答:1.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机构。

3.保证人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4.在保证担保期间,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十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高平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高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及高贷款额度。

2.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月家庭收入(包括直属亲属收入)的60%。

3.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4.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5.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时,有何规定?

答:高贷款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100万元范围内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贷款期限放宽至借款人65岁,在此范围内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贷款长年限不超过30年。

十六、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十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如何偿还?

答: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或者“等额本金还款”的还款方式之一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万元还款利息对照分析表请见B2版)

十八、什么是“一次还本付息”还款?

答:“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九、什么是“等额本息”还款?

答:“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十、什么是“等额本金”还款?

答:.“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十一、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借款人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2015年4月底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含所属分支机构)要全部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范围内异地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装修贷款业务。适应住房消费需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通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优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鼓励已经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不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合作协议,减去贷款职工筹钱还款环节,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图

这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你知道吗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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