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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退个人所得税 利弊难分引纷争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5-06 14:46

[摘要]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之弦依然紧绷的今天,向购房者以补贴形式返还个税的政策,引人瞩目。苏州购房退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的规定,不妨一起来看下。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之弦依然紧绷的今天,向购房者以补贴形式返还个税的政策,引人瞩目。苏州购房退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的规定,不妨一起来看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与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据《关于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抵退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四函号)文,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的纳税人,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按规定在我省境内办理抵税或退税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办理完抵税或退税手续后,在发票上加盖章戳,注明已办理纳税保证金抵退,并标注金额,交还纳税人留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办理抵税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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