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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转让之后如何处理

房天下  2012-08-23 14:43

[摘要] 经济适用房,这个词相信大家一定是不会陌生了,但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大家又知道多少呢?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二手房产权又有何区别呢?这两类房的产权如果发生变化的时候,又是如何操作呢?以下就是我在相关较权威的网站搜索出来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可以帮大家更深入了解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这个词相信大家一定是不会陌生了,但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大家又知道多少呢?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二手房产权又有何区别呢?这两类房的产权如果发生变化的时候,又是如何操作呢?以下就是我在相关较权威的网站搜索出来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可以帮大家更深入了解经济适用房。

问题1: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全名制所指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具备什么关系?

答:申请购买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需作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但购买二手房,没有任何限制。

问题2: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后,是否需将户籍迁入新址?

答: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即经济适用房产权)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后按照户籍管理条例将其户籍迁入新址。而二手房交易后却没有规定新二手业主迁动其户籍。

问题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籍要求是什么?

答:截止至2008年,申请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市辖十区,不含从化、增城两市)城镇户籍(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截2010年年底为止,国家出台二手房限购规定如下: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问题4: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处理?

答:购得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房改办住建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产权,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二手房交易则没有此年限规定,国家只是会因应房产证生成的年份向二手业主征收相关税费。

问题5: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离婚的,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对于二手房交易,离婚后,夫妻双方只要符合限购内的条件,则可各自再次购买二手房。

问题6:单身未婚人士是否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于二手房,这个不会限制。

以上的每个问题都是有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的对比,对于我而言,大概了解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当然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自由度相对大,申购经济适用房则有诸多的限制,毕竟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不在于产生利益,而是造福于民。当然,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之间依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果想了解,可以登录国土局网站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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