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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明确交存新标准

————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代交

苏州日报   2012-06-02 09:00

[摘要] 昨天,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了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新的交存标准执行。

交存标准

不配备电梯的房屋:75元/平方米;

配备电梯的房屋:120元/平方米;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30元/平方米(无论是否配备电梯);

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45元/平方米。

缴纳方式

办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再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昨天,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了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新的交存标准执行。在今年8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仍按原规定(苏府〔2008〕67号文件)执行。

今年5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等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0元/平方米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交存;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交存。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限价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

该交存标准执行范围为苏州大市范围。为保证该办法顺利实施,市住建局昨天同时下发《关于做好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算交存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该办法施行前,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但尚未办理交存的,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完成清算交存。完成维修资金清算交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局申请退还原先交存的维修资金预交款。申请退款时,需提供维修资金交存清算完成承诺书、维修资金预交款的收据复印件、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在该办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维修资金先办理交存、再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的规定。

维修资金预交款退款事项办理地点位于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监管处,联系电话:6521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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