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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继续纠纷缠身?

苏州日报  作者:苏菁  2011-08-05 08:51

[摘要] 记者从沧浪区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装修类投诉的比例已升至总投诉量的三成,5月份最多,平均每天1件。其中不少纠纷双方都签订了合同

记者从沧浪区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装修类投诉的比例已升至总投诉量的三成,5月份,平均每天1件。其中不少纠纷双方都签订了合同——

沧浪区是我市装修装饰企业集聚的地方,共有这类企业409家,个体工商户124家。该区消保委秘书长胡兴强说,近两年接到这类投诉每年都有增长,今年上半年比例已升至总投诉量的三成,5月份,平均每天1件。

在苏州工商局合同信用处,记者获悉,我市工商和住建部门在2005年就对装修装饰行业的合同进行了规范。目前,在全市装修装饰企业推广使用的就是这个合同文本。而2010年6月,由昆山工商局制定的装修装饰合同,如今被省工商局作为示范文本在全省推广。今年上半年,苏州工商局对不规范格式合同整治显示,全市至今已有200余家装饰企业在使用这一合同文本。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签了合同的消费者仍然遭遇纠纷呢?最近,胡兴强对这类案例所做的调查分析显示:造成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装修前需要做好功课,选择装修公司不能贪便宜,而要充分了解其资质,以保证正常履行合同。签合同时,不能贪省力,需仔细审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中途变更装修项目要签补充合同

【案例】

家住高新区的林先生去年8月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套别墅的装修合同,总费用31万元。工程开工后,林先生在外地做生意的儿子回来了,要求将自己房间的卫生间做成透明的,并对房内的水电线路走向进行了微调。由于双方平时沟通顺畅,其中一个工长又是熟人,当时,林先生并未与装修公司再签变更合同,仅作了口头约定。今年3月,工程竣工了,林先生发现,费用比原来增加了3万元。就为这3万元由新增项目而产生的费用,因口说无凭,最后双方差点闹到法院。

消保委提醒>>>

装修工程开始施工后,业主要求增加或减少项目或改变原来设计等都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与装饰公司再签一个变更补充合同,而且内容越细越好,尤其是要对所用材料的品牌、数量、价格以及环保功能需符合国标、新增项目应另出设计图纸等有所要求。此外,还要签明变更工期,以便万一将来出现纠纷有据可查。

业主可要求采用两种规范合同文本

【案例】

金先生去年12月将其位于招商小石城的一套住宅包给养育巷一家装饰公司装修,装修费总计15.6万元。工程约定自去年12月23日开工,至今年5月10日交付。然而,在施工中,施工方屡屡以停工相要挟,或要求增项先付清钱,或提出要减项需支付30%违约金等。问题就出在合同上,合同是该公司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在一些条款设计上倾向于装修单位。如该合同第九条第五款:在施工中,如有增加项目,需先付款后施工。

消保委提醒 >>>

虽然目前我市住建和工商部门在装饰装修行业有两种推广使用的规范合同文本,但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部分装饰公司还在使用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而因缺乏专业知识,这些文本是否规范,消费者很难辨别。

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前,要主动要求使用上述两种规范的合同文本。因为相对而言,这两种规范的合同文本制定的条款比较细,尤其是去年昆山工商局设计制作的那款,是在对行业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和装饰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款示范合同文本目前可以从苏州工商局合同指导网站上下载。

当心装修公司先低报装修价格再提价

【案例】

张女士在今年3月份的一个大型装饰节上与一家北京装饰公司苏州分公司签了装修合同。然而,工程做到五分之一时,公司负责人突然以预算价格太低要求增加工程款为由,撤走了工人。经过协商,张女士同意终止合同,但双方对材料结算单款项认定不一,拖延至今。

沧浪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此合同页数不全,缺少第六页,即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询问后得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装饰公司就未给张女士,只是约定开工后再补,但至今未补。张女士也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不完整的合同。

消保委在调解中,该公司的总公司声称按原合同价不做,并拿出第二份预算清单,该单子的费用比原来增加17000元,但张女士不同意。最后,因合同缺损,张女士只能根据对方提出的材料结算单付清,不然对方不撤场,张女士就无法使用房子。

消保委提醒 >>>

有些装饰公司为了让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往往采用少算预算项目的方法吸引顾客。顾客与其签订合同后,装饰公司就以中途停工的方法强迫客户增加款项。此时,如顾客想尽快入住,就不得不增加款项。为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装饰公司报价便宜是有原因的,如果一味追求价格低廉,会适得其反。

提防补充合同中暗藏“霸王条款”

【案例】

市区的任女士今年1月份与一家装修公司签署装修合同时,专门请人在苏州工商局合同指导网站上下载了一份示范合同文本。然而在今年6月份交房时,任女士发现,装修中存在高估预算和偷换品牌等现象,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沧浪区消保委在处理投诉时发现,问题出在张女士与装修公司签好正式合同后再签的补充合同上。在这份补充合同中,装修公司为自己“争取”了很多权利,并规避了责任。

如在“条款一”中规定:各种橱柜、低柜、吊柜等工程的材料和工程款,高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超过1米按“延米”算。这样一“延”,装修公司核算的费用,自然就比任女士按实际计算的高出了许多。

在“条款三”中,则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转嫁至消费者头上。而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在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而根据规定:在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无论是由消费者购买材料还是由装修公司购买材料,均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保修义务。

“条款四”规定,“工程验收前,甲方已入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此条款更是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消保委提醒 >>>

通过在补充合同中暗藏“霸王条款”来侵权是一些装修公司惯用的行为,从所接案例看,还存在以下情况:

对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如消费者违约往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装修公司违约只需付几百元的误工费。

在合同中增加消费者无法理解的专业用语、生僻词,等到发生纠纷时,装修公司在这些词汇上大做文章,作出的解释让消费者哑口无言等。

为此,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签署补充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懂的地方可以请专业人士代阅,千万不要贪图省力草草签字,因为补充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标签:合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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