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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登记公告

苏州日报   2011-06-22 08:42

[摘要]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城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登记的公告

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城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登记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0〕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安排,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0〕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安排,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租对象

本年度苏州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2011年6月30日前申请,经审核取得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经供应摇号已取得中低收入住房购房资格,但尚未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如果想参加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可在放弃购房两年后提出申请。

二、配租方法

1.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领取《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需参加本年度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可凭申请人身份证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节假日除外)到各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参加下一轮配租。

2.2011年6月30日前已申请住房保障,但正在审查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领取《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下一轮配租。

3.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参加配租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登记后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4.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公示后无异义或异义不成立的登记家庭按已经核定的申请家庭的可实施住房保障人数,配租相应人口段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并将根据各类登记家庭的数量确定房源数量,及时制定并公布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本批次的配租方案。

5.申请家庭确定选择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并登记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再变更其他保障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低收入家庭可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房源情况

本年度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已于2010年10月19日奠基,房源地址位于沧浪新城晋源桥桥堍,系高层建筑,套型有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

四、租金标准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确定。

经测算,现核定2011年低收入家庭古城外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今后将根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签订租赁合同当年公布的租金为准。

五、相关事项

1.低收入无房家庭分为低收入纯无房家庭和低收入一般无房家庭两类。低收入纯无房家庭,指经审核认定家庭现住房面积为零面积,领取全额补贴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一般无房家庭,指经审核认定为名下无私房(含房改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领取差额补贴的低收入家庭。

2.纯无房低收入家庭可优先配租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无房低收入家庭轮候配租。

3.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4.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家庭除租赁补贴外的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5.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住房管理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6.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房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收入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必须按规定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退出的,将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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