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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将“满月” 调控政策力度空前

中国新闻网  2010-05-14 07:14

[摘要] 4月17日出台的楼市调控新政“新国十条”即将“满月”。一个月来,从中央政府及各部委出台指导精神,到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实施细则,调控政策似乎一个比一个严格。中新网房产频道从政策角度出发,为您盘点梳理了近一个月中央及地方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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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4日电(林伟)4月17日出台的楼市调控新政“新国十条”即将“满月”。一个月来,从中央政府及各部委出台指导精神,到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实施细则,调控政策似乎一个比一个严格。中新网房产频道从政策角度出发,为您盘点梳理了近一个月中央及地方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中央调控楼市政策逐步推开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0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在会上称,二、三季度进行统一检查,督促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到位。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中规定: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此外,“新国十条”还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4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召集各大银行主要负责人举行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刘明康在会上要求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强调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同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发布通知表示,要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重在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炒卖房号等。并将严肃查处开发商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4月28日,住建部还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建设管理,规范准入审核,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5月5日,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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