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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

——---苏建质〔2006〕49号

苏州房天下  2006-07-20 11:31

[摘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商品房屋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的快速大幅增长,商品房质量问题也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投诉热点。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商品房屋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的快速大幅增长,商品房质量问题也逐渐成为消费市场的投诉热点。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切实提高我市商品房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竣工交付使用在保修期内的商品房屋质量问题,要加大查处,限期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屋质量的责任者,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质量全面负责。
保修期内发生商品房的质量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方现场查实问题,明确责任,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经管理部门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应停办其在建或其它开发项目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取得土地,直至吊销资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管理部门应将其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直至停止参与其它工程投标,清出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查处不力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屋质量问题,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图施工,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巡查和旁站,把好施工报验和竣工初验关。
     
三、切实加强商品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严格验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为监督重点。
     
2.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对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严肃查处。
     
3.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责任部门要加大宣传、监管力度,确保所有住宅工程实行 “一户一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及时整改,或按要求在分户验收结论中予以注明并告知住户。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通报,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4.尽快出台<<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所有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必须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要加强监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屋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商品房屋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商品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完善商品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热情接待,及时协调,跟踪督办。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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